擅卖禽用疫苗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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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2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陈浩杰)记者今天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今天就加强禽流感疫苗的监督管理发布通告。 通告指出,未经农业部正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研发、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禽流感疫苗。对擅自研制、生产的,依法从严查处。
通告指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实行统一定购,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供应,不得擅自对社会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私自经营。 通告要求,饲养场(户)必须使用国家定点厂家的疫苗产品,并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和防伪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