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致他人骨折公安局被判赔偿1.5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40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重庆11月18日电重庆铜梁县的两名民警在劝解制止一起打闹纠纷中,致使其中一名“闹事者”身体受到伤害,铜梁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铜梁县公安局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 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镇派出所两名民警接到旧县镇广播站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见张某与广播站工作人员祝某发生纠纷。一名民警随即上前抓住张某左手并责令张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