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事发时未死亡可定性为“故意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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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45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州市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徐兆明律师认为:此事的关键点在于小溪的死亡时间,如果事发当时小溪已经死亡,司机只担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大小,还要看当时情景下,司机在客观上是否有制止事故发生的能力;如果事发之时小溪并未死亡,司机见死不救,故意不作为的话应该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要担负刑事责任。 整个事件之中,司机事故是第一责任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该司机是临时顶替,
昨日,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道路交通法,肇事后逃逸的,将被处于终身禁驾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将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对其追加刑事责任。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