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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事发时未死亡可定性为“故意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45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市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徐兆明律师认为:此事的关键点在于小溪的死亡时间,如果事发当时小溪已经死亡,司机只担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大小,还要看当时情景下,司机在客观上是否有制止事故发生的能力;如果事发之时小溪并未死亡,司机见死不救,故意不作为的话应该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要担负刑事责任。

  整个事件之中,司机事故是第一责任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该司机是临时顶替,
并非车主,所以在司机逃逸的情况下,车主成为第二责任人,按照交通肇事处罚条例,承担附带第二责任,需要担负民事责任;至于校方应该是第三民事责任人,但承担适当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赔偿规定,学生人身赔偿需学校承担。但徐律师也表示,最终的判决需要根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昨日,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道路交通法,肇事后逃逸的,将被处于终身禁驾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将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对其追加刑事责任。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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