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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级未过不给学位 大学毕业生状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10:50 温州新闻网

  武汉一高校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与学位挂钩惹争议 多名大学毕业生未获学位状告母校

  今年6月,武汉理工大学2001级学生中有600多人未获得学士学位。据了解,包括单枝柏(化名)在内的600多人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分数线,因此学校拒绝授予他们学士学位。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结束后,学校划了50分的分数线。”单枝柏说,“我们的四级没过50分,所以就拿不到学位证。”针对学生关于发放学位证书的要求,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张安富表示,个人无权改变校学位委员会的意见,但学校可以为学生们开具“……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标准,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证明。7月2日,单枝柏等人拿到了学校教务处开具的书面证明。

  但单枝柏并不认同学校的做法,一纸证明怎么能代替学位证?况且,按英语四级分数线决定是否发放学位证的做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获得学位证必须过英语四级吗

  据了解,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单枝柏等人学士学位的根据是《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毕业生不能获得学位证书,而今年学校划定的分数线就是50分。

  学生们认为,学校依据内部规定不给他们发放学位证,是违反上位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需要“成绩优良”,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国家四级英语成绩并不是取得学位证的必备条件。而且,提起行政复议的7人中,5个人的就业推荐表上有“成绩优良”或“成绩优秀”的评价。因此,学校依据内部文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做法无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张安富认为,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不矛盾的。“完成课程、修满学分并不能证明学业优良。我们借用国家四级考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来衡量学生学业优劣,这也是考核学生的一个标准。”张安富说,“学校将学位证与四级考试成绩挂钩,并无不妥。”张安富同时表示,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改革后,学校还会将学位与四级考试挂钩,“就像TOFEL考试,各个学校可以定不同的分数线,这与学校的定位和培养目标有关。”

  7月15日,单枝柏等7人委托律师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学校发放学位证书。

   教育部“终止行政复议”

  9月16日,双方接到了教育部“终止审理”的决定书。教育部认为,武汉理工大学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有权将“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今年该校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为50分,这对该校2005届全体毕业生普遍适用,并不是具体针对申请人的,不能认为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学生还有机会申请获得学士学位,武汉理工大学事实上并未作出不授予单枝柏等人学士学位的正式决定。

  最后,教育部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针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单枝柏等人的律师刘源波认为,教育部在决定书中表明了态度,却终止了复议,这其实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余雅风博士则表示,教育部的回复可以理解为“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教育部的决定书不是“不受理”学生的复议申请,受理后又终止审理其实已经对双方的争议事项作了判断,即“不能认为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余雅风指出,学校对单枝柏等人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教育部在受理后也维持了学校决定;如果申请人是对学校规定的合法性提出复议,就不在教育部的复议范围内。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又决定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法》并未规定这种结案方式。“《行政复议法》已将与受教育权利有关的行政争议纳入受案范围,作为抽象行为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采用附随审查方式申请复议。本案争议的校方行为,无论视其为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只要诉求方式得当,均应有机会受到复议机关审查。”

  据了解,单枝柏等5人就此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已被受理。

   什么样的校规应接受司法审查

  2005年2月25日,教育部公布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180个试点学校的英语四、六级考试将由原来的100分制变为710分制,不再发放四、六级合格证书,只发考试成绩单。但高校学生最关心的四、六级成绩是否与学位证挂钩的问题还没有定论。有报道称,很多学生担心学校会把证书分数化,没有了国家的合格证书,学校仍然可以划定“毕业线”、“学位线”。四、六级考试改革似乎没有解决英语成绩引发的学位之争,由此带来的法律与高校校规间的冲突仍将继续。

  目前,学位条例中规定了原则性的授予条件,但又允许各高校有自己的学位授予办法。余雅风博士表示,上位法不够明确,下位法就难免招致争议。“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经授权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常常忽略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比如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于作弊学生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但不少学校往往是全部开除。”余雅风说,上位法与学校校规之间的矛盾牵涉高校管理的自主权,究竟什么样的校规应该接受司法审查,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莫于川教授认为,高校拥有更大的自主管理权,这是一个趋势,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高校有权积极行使自主管理权。特别是像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位这样的“专业判断”,可以授权学校去作具体规定。而学校之间不同的规定,会逐渐形成各自的特点和社会接受程度,拉开各学校之间的竞争力等次。 记者 李丽 实习生 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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