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深圳立法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0:33 新京报

  工作发生失误未造成一定损失,可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新华社深圳11月19日电(记者李南玲)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对公务员而言,改革创新将是其今后晋升的重要依据。《条例(草案)》规定,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为了给改革创新创造良好、宽容的氛围,深圳将宽容改革失败者。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对于不依照规定推进改革创新的,或工作程序严重违反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以及不配合、阻挠其他单位改革创新的,将由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