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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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0:33 新京报 | |||||||||
工作发生失误未造成一定损失,可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新华社深圳11月19日电(记者李南玲)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对公务员而言,改革创新将是其今后晋升的重要依据。《条例(草案)》规定,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为了给改革创新创造良好、宽容的氛围,深圳将宽容改革失败者。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对于不依照规定推进改革创新的,或工作程序严重违反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以及不配合、阻挠其他单位改革创新的,将由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