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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0:33 新京报

  最高法公布有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MTV音乐电视将拥有著作权,最高法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做出上述规定。

  《意见稿》指出,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过,对音乐现场表演进行机械录制等不具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不具有著作权。

  《意见稿》明确,音乐电视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未经制片者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音乐电视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摄制音乐电视或者复制、发行、放映前述音乐电视,需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因他人复制、发行、放映相关音乐电视又发生报酬分享等纠纷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就合同履行或者侵权向音乐电视的制片者主张权利;音乐电视制片者向复制、发行、放映者主张权利。

  18日起,最高法通过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和中国法院网刊发了上述法律解释,同时公布的还有《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产品宣传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含有排斥竞争对手的文字,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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