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表示民办福利院可享优惠地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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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0:34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 民政部昨日下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提出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优惠供应,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免收企业所得税。 民政部提出,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优惠;
对于社会办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的税法执行。同时,机构的用电按照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也须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