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深圳立法明确规定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1:31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深圳11月19日电(记者 李南玲)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深圳制定的这一《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性,对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
身利益的改革创新,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明确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

  《条例(草案)》还规定,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