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明确规定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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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1:31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深圳11月19日电(记者 李南玲)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深圳制定的这一《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性,对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
《条例(草案)》还规定,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