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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干部选拔上报制度严禁突击提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2: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 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委组织部出台的《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近日由省委办公厅印发全省各地贯彻执行。

    《制度》明确要求在5种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上报。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履行报告程序所作出的任用决定,均视为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
处理。江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以及选拔任用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领导成员。江苏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今后必须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制度》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研究决定前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1.省辖市委一次提拔干部超过50人,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超过60人。2.县(市、区)委一次提拔干部超过30人,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超过50人。3.县(市、区)级以上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一次提拔干部超过本单位在职干部总数15%,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超过本单位在职干部总数20%;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越级提拔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5.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接到报告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着重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审核。
    《制度》强调,对选拔任用工作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等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答复有关党委(党组)同意其研究决定任用事项。对审核中发现选拔任用工作履行程序不严格、不规范,超职数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即将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情况的,应当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群众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求调查清楚,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履行报告程序所作出的任用决定,应宣布无效,由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地方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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