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物权法》起草专家热议“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3: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房管局联合主办的“2005中国(成都)物权法与房地产业发展专家论坛”在蓉开讲,《物权法》起草专家王利明、扈纪华以及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陈淮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丁宁宁教授为在场的200多名代表热议了这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观点1:“征收”补偿应大于“征用”补偿

  《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指出,现在的草案把征收征用都放在一起规定,甚至把拆迁也放在一起,致使很多人认为征收、征用、拆迁都是一回事。要解决实践中滥用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严格界定征收、征用条件,把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征收是永久性移转所有权,而征用只是暂时限制公民使用权,所以征收所补偿的数额要高于征用所补偿的数额。另外,由于目前的草案把拆迁放在征收征用里,很多人认为拆迁是征收的内容或者是征收引发的后果。拆迁应单独规定。

  观点2:保障财产权可增强市民购房信心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其中公民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地产是不动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了整个《物权法》条文的1/3以上。这样一个有利于保障公民住房的法律出台后,有可能增强市民对住房这一财产的购买信心。

  观点3: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应自动续期

  针对广大市民非常关注的住房用地七十年满后是否收回这一问题,王利明表示,草案没有区分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使用权满后的续期问题,但他表示将有可能做出修改和补充。他还建议应区别对待两种用地。国务院应统一规定根据不同地块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让住户补交后自动续期。而非住宅用地,他认为应该申请续期,如果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收回该土地,就可以回收。

  观点4:保证部分资源优先配置给贫困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发展研究部部长丁宁宁认为,在房屋改革时,应考虑更多的社会群体,繁荣房屋租赁市场,构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则指出,政府应该利用好市场杠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调控手段,保证一部分资源优先配置给生活困难的人,体现社会公平性。

  本报记者 杨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