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宽容改革失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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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5: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深圳11月19日电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对此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对于不依照规定推进改革创新导致决策失误的,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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