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停用麻醉药剩余药品要回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8:47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徐杨实习生赵丹】为了保证患者的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卫生部日前公布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今后,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要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医疗机构也将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 4个月复诊一次。 今后,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不仅
医疗机构将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其中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虽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日用量。 该规定强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