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检察机关严格审查防止一起故意杀人案错捕山西晋中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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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01 检察日报 | |||||||||
本报晋中11月19日电(晋检) 最近,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把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防止了一起重大故意杀人案的错捕,避免了“佘祥林悲剧”的重演。 2004年6月11日,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接到辖区高阳矿职工桂丙玉报案称:其母杨淑珍被人勒死于其住处的沙发上。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确定死者二儿子桂丙华
同年12月29日,介休市检察院受理了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桂丙华涉嫌故意杀人案。经审查,检察官发现,桂丙华的有罪供述与尸检及现场勘验等证据基本吻合,并且专家出具的权威鉴定认定现场有桂丙华所留的脚印。但鉴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且存在案件中所涉及的死者佩戴的项链去向不明、现场遗留脚印的重要物证“鞋”未找到、桂丙华先供述后翻供等诸多疑点,该院检委会讨论后产生捕和不捕两种意见,后将此案三次请示晋中市检察院。晋中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介休市检察院遂决定对桂丙华不予批捕。 今年9月,经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杀害杨淑珍的犯罪嫌疑人张怀忠终于被抓获。经审查,2004年6月11日,张怀忠在高阳矿小区内遇到不慎摔倒在地的杨淑珍,于是将她扶起并送回家。在杨淑珍家中闲聊时,张怀忠发现杨淑珍戴有一条金项链便起杀意,将杨淑珍用双手掐死摘下项链后逃走。 日前,介休市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张怀忠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桂丙华也因此被最终排除故意杀人嫌疑并被无罪释放。 编后 如果不是当地两级检察机关认真把关,严格依法行使审查批捕权,“佘祥林悲剧”就可能在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重演!正是因为检察官的认真细致,真正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曾经被“冤枉”的被害人的儿子最终被排除嫌疑、无罪释放。晋中市、介休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审慎态度和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再次印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