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浙江上虞严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01 检察日报

  本报杭州11月19日电(记者岳耀勇 通讯员陈辛江) 近日,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将一起团伙盗窃电动车案移送上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前,因为还有4辆被盗的电动车没找到失主,公安机关曾提请该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该院认为不符合延长羁押期限条件,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侦查完毕。这是今年上虞市检察院和该市公安局出台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规定后的一个典型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往往是简单的“案情复杂”4个字,导致延押案件居高不下,一些不当延押不仅延误了办案时间,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从今年3月开始,上虞市检察院和该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若干规定》,明确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必须符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等相应的法定条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如果提请延押的理由不具体、不充分,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请上级检察院批准。为了保证在法定侦查期限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该院还对重大案件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经过这些努力,上虞市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从去年同期的26件下降到今年的14件,下降了46%。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