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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残留 医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1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 张卫华 特约记者 凌云 通讯员 光灿 程凌风报道:高龄产妇李某分娩,在婴儿死亡后医院为她做人工剥离胎盘手术,李某以医院过错导致自己发生子宫性闭经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昨日,大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12日,李某先兆早产在大冶市人民医院产科分娩,第2天零时25分,产出一死亡女婴。在分娩过程中,胎盘未娩出,医生就为她进行人工剥离胎盘术
,第四天李某要求出院。

  同年7月10日,李某到大冶市中医院进行B超检查,诊断是胎盘残留。7月15日,李某因胎盘残留又在大冶人民医院妇科行清宫术,2天后出院。去年6月22日,李某诊断为继发性闭经。同年7月9日,李某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检查为宫腔粘连,即子宫性闭经。

  法院查明,大冶市人民医院为李某行人工剥离胎盘术后,只说徒手剥离胎盘不完整,并没有讲明胎盘残留的病情;当李某要求出院时,也没有告知病情,既没有强调出院后应在短时间内进行B超复查,致使李某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并且,该医院对胎盘残留可能导致子宫闭经并发症这一后果并没有明确告知。

  法院认为,因大冶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使李某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导致李某子宫性闭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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