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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酿惨祸 姐夫丧命自己领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18 东北新闻网

  日前,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者宋某因疲劳驾驶发生车祸,害死了自己的亲姐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高速公路上的惨案

  据南岗人民法院法官程寿昌介绍,2005年8月23日,司机宋某驾驶解放大货车在京哈
高速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为了能及时赶回哈尔滨送货,宋某已经连续开了近十个小时的车,疲惫不堪。凌晨4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姐夫刘某睡得正香,宋某的困意大起,握着方向盘的手有些发硬,前面几十米的公路上没车,于是放松了警觉,抱着方向盘昏昏睡去。等一阵凉风把宋某吹醒,他突然发现,前面几米处不知道何时出现了一辆大货车,他的车正高速向那辆货车冲去。

  眼看两车的距离越来越近,宋某困意全无,急踩刹车、猛按喇叭。此时,一切都晚了,宋某的车飞速地向前车撞去。只听“哗啦”一声,宋某的货车撞在前车的车尾上,解放大货车的挡风玻璃撞得粉碎。由于宋某有思想准备,受伤不重,可是睡着了的姐夫浑身鲜血淋淋,瘫在副驾驶座位上不省人事。

  后经鉴定,刘某受到剧烈撞击,胸部和腹部受伤严重,多处肋骨骨折,心脏、肝、脾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在这场交通事故中,宋某承担全部责任。他与解放货车车主共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11月10日,南岗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宋某是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宋某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是他的一时疏忽毁了姐姐一家人。面对姐姐悲愤的眼泪,宋某只能无声地自责。疲劳驾驶成为公路“杀手”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只因驾驶员的不负责任而酿成悲剧,害人害己,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还有很多。据市交警大队事故处李英楠介绍,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这些司机已经成为马路“杀手”。

  据统计,今年,因驾驶员疲劳驾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36起,死亡15人,重伤31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1.27万元;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60起,死亡27人,重伤56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8.43万元。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据、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提醒司机,违章驾驶威胁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市交警大队事故处仲昭志介绍,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一般发生在城市马路上,疲劳驾驶则大都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很多人都清楚酒后驾驶的危害,但往往忽视疲劳驾驶。尤其是开货车、跑长途的司机,他们为了追求利润、日夜兼程,高负荷的精神集中极易引起精神怠倦,甚至出现开着车睡觉的危险现象,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正确反应,造成事故,后悔莫及。因为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后果严重,新出台的交通法规明文规定了对两者的处罚。

  《道路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其中在“过度疲劳”后增加了“影响安全驾驶”的规定,就是作为“过度疲劳”是否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条件尤为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中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将被罚款200元、扣两分。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还有相应的严厉处罚,如“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程寿昌 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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