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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超速挨罚状告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2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刘建)一市民在高速公路驾车,被交警开出了一张超速行驶的罚单。但他却认为,交警使用的测速仪上没有检测合格证明,因此对该测速仪的合法性产生疑问。近日,该市民将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青岛大队告上法庭。城阳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据家住市南区的市民司徒一平先生介绍,10月28日上午10时15分,他驾驶轿车从外地通过济青高速公路回青岛。当他来到青岛收费站前时,一名交警示意其停车,并要求其出
示驾驶证和行车证。司徒一平向交警提交了自己的驾驶证和行车证,但并不知道自己哪里违法。司徒一平告诉记者,当时自己从收费站窗口交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后,再次向交警询问原因,后来交警填写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告诉他交警通过测量其车速为127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对其罚款200元并记3分。

  接到罚单后,司徒一平当场提出了疑问,要求查看认定超速行驶的证据,并要求交警提交车载测量工具的合法性证明。司徒一平介绍,当时交警称测速仪器是公安部提供的,都是合法的。但司徒一平并没有发现其合法性证明,而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确定机动车通行违法事实的测量仪器,属于法定计量器具的一种,应当有法律授权机构检定合格证明方可使用。

  随后,司徒一平按照规定接受了处罚,但他认为接受了处罚后也应当弄明白测速仪是否合法。因此,几天后他向城阳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将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青岛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100元。今天上午,司徒一平向记者申明,他起诉交警并不是刻意炒作。目前交警部门都是将测速仪连接在电脑上,现场查证,但是这些仪器和电脑是作为处罚计量器具出现的,应该有合法性证明,就像电表、水表等计量器具要进行检测,要有合格证明并且进行铅封一样,不能随意调换。但现在据他所知,很多交警使用的测速仪都没有经过计量机构认定,而且都是现场人员随意调整,缺乏权威性。

  记者今天拨通了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青岛大队的电话,一位值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该案已经到了法院,测速仪都是公安部发放的,他们使用的这批测速仪都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利用测速仪现场取证处罚也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他表示,原告打官司是为了炒作,他们已经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在案件开庭时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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