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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暂行)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29 石家庄日报

  《河北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暂行)》出台

  本报讯(记者王静)省总工会于日前出台了《河北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暂行)》。该制度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出台旨在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履行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该制度中规定,各级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要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调查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独立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工会组织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要向企业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督促其整改。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监督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该制度还规定,省总工会将参加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市总工会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县总工会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可参加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企业工会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了解掌握本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监督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按国家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反映。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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