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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改革创新立法 明确规定宽容失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45 金羊网-新快报

  创新成公务员晋升重要依据,阻挠创新将被追究责任

  据新华社电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深圳制定的这一《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性,对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身利益的改革创新,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明确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对涉及公众、企业切身利益的创新方案,在组织评估时,应当吸取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条例(草案)》规定,深圳将从财政上对改革创新予以激励,凡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将列入部门预算。深圳市政府还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

  《条例(草案)》规定,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为了给改革创新创造良好、宽容的氛围,深圳将宽容改革失败者。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但对于不依照规定推进改革创新的,或工作程序严重违反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以及不配合、阻挠其他单位改革创新的,将由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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