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改革创新立法 改革失败者可予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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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12:11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深圳11月19日电(记者 李南玲)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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