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空中花园” 业主状告开发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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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16:08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王福敬 本报讯买房看中的就是商品房的“空中花园”,而开发商却将“空中花园”改为住宅用房,刺桐豪园F幢1号室的8名业主以此为由,将楼盘的开发商告上法庭。18日,泉州中院二审审理了此案,两方争议的焦点与初审基本一样。
据了解,泉州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丰泽区北淮路刺桐豪园F幢的开发商。所谓的“空中花园”是该幢楼房奇数层的各房之间及偶数层的2、3室之间的那个空间,而该案还涉及第三人,分别是F幢2、3号室的业主。 八业主诉称,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间,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了F幢单元3-11楼“空中花园”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双方按约定房款两清。但由于开发商在施工时擅自改变设计,将原定设为“空中花园”的位置改为住宅用房,后售卖给他人,致使交付的房屋没有空中花园。就此,他们诉请法院判决开发商重新修建F幢的“空中花园”。 对此,开发商辩说,争议的空中花园属刺桐豪园F幢2、3室业主所购买的权利范围,该部分未纳入公摊面积,1号各业主对该部分并不享有共同权利,也就无权提起诉讼。同时,开发商的实际施工与原告提供的预售图纸、施工建设图纸及合同附件的平面图是一致的,F幢房产也通过消防、质检等部门的全面验收合格,不存在变更规划,也就没有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出售刺桐豪园F幢的房屋时,其附图已明确标明了各层空中花园的位置、面积,且进入各空中花园均设有一个门。尽管原告提供了“开发商提醒个别业主擅自改隔空中花园墙体,以致该项目经消防和设计部门初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紧急通知复印件,但法院并不认可该证据的直接证明力。因此,原告业主的诉请被一审法院驳回。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1室的8名业主表示不服,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泉州中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