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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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16:40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深圳11月19日电(记者李南玲)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条例(草案)》规定,深圳将从财政上对改革创新予以激励,凡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创新工作所需要经费,将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深圳市政府还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对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的,取得重大成绩的,以及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深圳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对公务员而言,改革创新将是其今后晋升的重要依据。 为了给改革创新创造良好、宽容的氛围,深圳将宽容改革失败者。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