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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通报内蒙古乌海市煤矿事故(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21:50 新华网
国务院安委会通报内蒙古乌海市煤矿事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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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刘铮)“这是一起典型的停产整顿矿井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生产造成的责任事故。”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了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要求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记者20日从国务院安委会了解到,内蒙古乌海市事故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瓦斯监控系统不起作用、不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先后两次被要
求停产整顿。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矿井之间相互贯通,破坏了原有通风系统,形成瓦斯积聚,由于违章作业,引发了这起特大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的关键时期,充分暴露了该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要钱不要命’的严重问题,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负责人说。

  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

  通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据《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乌海市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事故矿井依法进行关闭,并实行经济处罚。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向社会公布。

  通报还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煤矿关闭整顿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各项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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