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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棱镜]供暖费诉讼:应该关注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0: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背景案例

  供暖公司状告多名业主索要供暖费

  由于拒绝交纳两年的供暖费,北京市海淀区吴家村10号院的几十名业主被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业主们支付所欠供暖费及利息。11月15日,在北京集中供
暖开始的第一天,这一系列案件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公开宣判。

  宝能公司称,在2003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间,该公司按时、按标准向业主们提供了供暖服务,但有几十名业主至今仍拖欠着2年的供暖费拒绝缴纳。

  出庭的几名业主反驳宝能公司称,宝能公司并未和业主签订供暖合同,供暖费应由签订合同的单位缴纳。业主认为,依据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单位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因此,他们不应该交纳供暖费。

  在这些案件中,凡属于业主与宝能热力公司存在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的,宝能公司都打赢了官司;凡属于单位与宝能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法院则以主体有误为由驳回了宝能公司的起诉。

  签了供暖协议就须履行相关义务

  王卫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四庭

  记者:王法官,涉及供暖费的诉讼有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也有单位和单位之间的。你一直负责审理单位和单位之间的这一类型诉讼,请您简要分析一下这类案件的特点。

  王卫东: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北方城市冬季供暖中的问题凸现出来。一方面,供暖企业收取供暖费难,并且逐年拖欠,数额越来越大,给企业的营运带来巨大压力,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解决问题,其中就包括通过诉讼讨要供暖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群众面临室内温度低、严冬挨冻的境遇。在这两方中间,往往存在一个“中间人”,即接受供暖用户的所在单位或者是房屋的产权单位。

  在过去,取暖费往往是作为一项福利,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包”的,以北京为例,在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就有一项规定:“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单位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因此,在不少情况下,都是由接受供暖用户的单位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或供暖合同,并由该单位承担费用的交纳。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一些单位经济效益变差了,一些单位发生了变更,交纳取暖费就成了一个问题。

  记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不交取暖费,供暖单位能直接找用户吗?

  王卫东:如果该单位不交纳取暖费,供暖企业只能找与之签订供暖协议的该单位要,而不能直接找接受供暖的用户,因为单位才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也一样,不能直接告用户,而应该告用户所在的单位,否则将被法院驳回起诉。

  记者:在这种单位和单位之间产生的诉讼中,矛盾是否激烈呢?

  王卫东:这一类案件,矛盾并不是很激烈,从我们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看,通常只要法院作一些细致的工作,都能够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能够对交费的数额、时间、方式等达成两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既然双方签订了供暖协议,双方又都实际履行了合同,取暖用户所在单位就应该向供暖企业交纳供暖费。

  但同时,这一类诉讼存在一些供暖企业诉讼不规范的现象,最明显的例子是,在诉讼中有的供暖企业不能提供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是提供“三无合同”,即在供暖合同中没有对供暖的价格、供暖时间和供暖地点进行约定,给法院裁判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建议,相关单位在签订供暖合同时,一定要细化、明确合同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业主享受暖气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刘东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复兴法庭

  记者:刘法官,作为宝能热力公司诉业主案件的主审法官,您能否说明一下判决的依据?

  刘东辉: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总体可以分为两种:宝能公司胜诉和驳回宝能公司的起诉。

  以宝能公司诉业主刘女士一案为例,宝能公司是海淀区吴家村10号院供暖单位,刘女士拖欠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的取暖费,宝能公司多次催要,刘女士一直都未交纳。

  诉讼中,刘女士称:我2005年7月刚拿到产权证,在这之前,根本不能交纳供暖费。而且,我所在单位不给我报销供暖费,我自己根本无法承受这一支出。而这笔钱本该单位来付。

  法院之所以最后判决刘女士自己向宝能公司支付取暖费,原因在于宝能公司并未与刘女士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同时虽然宝能公司和刘女士也没有签订供暖协议,但刘女士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宝能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刘女士理应支付相应费用。

  在驳回宝能公司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因为与宝能公司签订供暖协议的是业主所在的单位,并且双方均在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供暖费就应该由业主所在单位缴纳,宝能公司直接告业主属于主体有误,因此法院驳回了宝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据说您审理了很多供暖企业诉业主讨要供暖费的案件,您能谈谈对审理这类案件的感受吗?刘东辉:其实这类案件法律关系都特别简单,主要就是合同关系。但是,这类案件的矛盾却很激烈,双方对于谁来交供暖费的分歧一般都很大。近年来这类案件大量出现,涉及的人数众多,被告人数动辄成百上千。为了审理这类案件,法院需要动用大量的审判资源,尤其是送达诉讼文书,办案人员必须挨家挨户送,白天不在晚上还要去。

  供暖费诉讼缘何有增无减

  鲍新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四庭

  记者:供暖费问题目前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因此引发的诉讼也在不断增加,在您看来,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供暖费问题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鲍新宇:现阶段,引发供暖费诉讼的主要原因是接受供暖者即用户不交供暖费。而用户不交纳供暖费的原因又在于:人员流动大。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不断进行,一些职工离开了原来的单位,但还住着原来单位的房子,在供暖公司收取取暖费时,原产权单位就说:“此人早已不在我们单位,我们还要替他交供暖费吗?”另外,人员流动带来了房主的频繁更换。当公房转为私房后,有的房屋几易其主,虽有供暖合同在,但接受供暖的用户早已不是原合同签订方单位的人员,原合同签订单位也不再愿意负担供暖费。当然,对已调出原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的供暖费负担问题,北京市法院系统有相关办案意见,即虽然人员调出或解除劳动合同,但供暖合同未解除的,仍按合同收取供暖费用。

  另外,目前的一些政策指导意见也存在与社会现实不相符合的缺陷,如规定“有单位的由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自己承担”,这就造成了有稳定收入的职工可以由单位报销取暖费,而没有稳定收入的下岗失业人员,反而还要自己负担取暖费的不公平现象。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取暖问题,不管是集中供暖还是分户取暖,由于没有单位,他们既难以承受暖气费用上涨,更难以承受供暖改造的费用。一些人甚至与法院玩起了“捉迷藏”。当然,北京市为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每年均大力协调供暖工作,使全市的供暖得到了有力地保障.但供暖欠费问题仍然持续存在,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正视的现实问题。

  记者:供暖费诉讼中有没有因为温度不达标引起的?另外,引起供暖费诉讼的原因还有哪些?

  鲍新宇:有。温度不达标是引起诉讼的另一个原因。不交费,供暖企业无法维护设备和管路,供暖质量就无法保障,而交了费的人也可能因为一些人不交费而无法享受到达标的供暖服务。同时,也确实有些诉讼,是由于供暖企业没有提供达标的供暖服务违约在先而引起的。

  另外,现有收费依据滞后也是导致供暖费诉讼产生的原因。目前,很多地方收费都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而建筑面积包括墙体和公摊面积,用户都会问:墙体与楼道公摊面积又没有暖气,凭什么收费?目前,就业形式多样化,自由择业人员越来越多,由个人承担取暖费时,人们往往都会刨根究底,这种按建筑面积收费的办法也引起了部分当事人的不满。记者:目前在供暖费诉讼中,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鲍新宇:目前,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存在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例如,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这是一部行政法规,该法规第四十五条规定,供暖费可向最终用户收取,但同年北京市又发文,因尚未有相关实施条例,北京市对此条规定暂不执行,而至今也没有针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实施条例,使得这一类型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缺乏法律依据的窘境。从合同法的角度讲,供暖合同属于类型合同,在《合同法》中有专门章节对供暖合同予以规定,但我们仔细阅读这部法律就会发现,该法第十章是关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但只在该章最后,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个参照就使得法律的执行模糊了。当然,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做出细致入微的规定,对此,应由有权机关做出司法解释,以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

  延伸阅读

  冬季供暖如何维权

  鲍新宇

  一年一度的冬季供暖工作又开始了。在历年的供暖中,室内温度是否达标始终是供暖方与采暖户产生纠纷的焦点之一。但是,当双方真正对簿公堂时,在法庭上采暖户往往不能提举出有效的证据对供暖时的室内温度情况予以证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采暖户对具体的室温测量方法和标准不够了解。

  由于各地往往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出台一些与供暖有关的政策,因此,进行诉讼时,各地的依据也不是完全一样,本文仅以北京市为例进行说明。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采暖户在感觉室温未达到供暖标准时,应明确进行测温记录,测温时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供暖办公室)、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而且采暖户应了解在以下情况时均不能保证室温达标:1.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2.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3.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4.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5.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在此特别提醒采暖户,室内温度测量是专业性工作,需要专业人员使用专业测量工具进行,使用自备温度计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温度数值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

  最后,采暖户足额交纳供暖费用是保障冬季供暖工作的重要前提。供暖单位也应与采暖户相互协调做好冬季供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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