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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的哥"状告交通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0:4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秦建军李淑丽)在三区间异地营运是否合理?这个令众多港城出租车司机瞩目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近日,北戴河司机于立新对“异地营运”处罚不满,状告秦皇岛市交通局一案,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交通局的处罚有理有据,对处罚决定予以支持。出租车三区互通之路依然漫长。

  2004年12月4日,于立新驾驶北戴河车籍,车牌号为冀CH5071的出租车,载乘客李某
从海港区河涧里行至海港区东山浴场,向乘客收取出租车费8元,被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发现。

  12月7日,市交通局对于立新做出了第1147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于立新驾驶北戴河车籍的出租车在海港区营运,属异地营运,依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于立新罚款1000元。

  一个市的三个区难道属于异地吗?于立新对交通局的处罚不服,2005年1月20日,他一纸诉状将市交通局告到了海港区法院。于立新认为,出租车营运证是交通局颁发的,上边并没有禁止出租车在本市其他行政区营运的限制,交通局对他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程序明显违法。

  在于立新看来,交通局禁止本市各区的出租车跨所在行政区营运,属于土政策,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严重损害了全市出租车司机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取消,他所受的处罚也应该撤销,交通局还应赔偿其损失。

  而市交通局认为,他们做出的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妥之处。他们认为,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是依法成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享有执法权利,他们依据《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89]交运字709号)第6条:“出租汽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其经营区域”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立新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没有错。

  法院认为:秦皇岛市三个城市区出租车经营权取得标准不一,海港区的底价为4.5———4.85万,北戴河、山海关区均为2.5万元,三个区域在不同季节其营运量不同。据此被告秦皇岛市交通局依据《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6条“出租车经营区域应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定,核定出租车在车籍所在地区域经营,并于1996年6月6日,由运管处以(1996)秦运字第40号通知了各县区运营站:“为明确经营范围,在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上加盖所在县区运营部门公章”,而原告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的是北戴河区运输管理处公章,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异地营运,并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今年7月,海港法院判定:维持交通局的判罚决定。

  尽管官司赢了,但市运管处在之前的采访中也坦言,出租车营运三区互通是大势所趋,但现在却有很多苦衷导致其不能成型,现状与“山北”两地出租车司机盼望已久的互通局面之间,还有漫长的路程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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