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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失败”不如“完善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0:5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南方日报》11月20日报道)

  笔者想起了前不久的一则报道:从2000年3月开始,湖南省衡阳县进行工商体制改革,5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被分流。与此同时,34名违规招收、调入的关系户人员,却堂而皇之地留了下来。这也是一场冠以“体制改革”之名的“改革”,却成了一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权力游戏。对于这种失败的改革,需要的恐怕不是宽容,而应当是严惩。

  事实上,对于改革,政府和社会从来就不缺乏宽容。以“不成功的医疗改革”为例,虽然社会公众不满意于“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但是,没有人因为“医改”的不成功而否定改革。相反,更多的人支持政府部门继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在当前,不论经济体制改革,还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抑或文化、司法等领域的改革,抑制和阻碍改革的不是政府或社会缺乏宽容之心,而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正当合理的改革程序。正是因为程序的缺失或不完善为权力掌控者提供了腐败的机会,致使一些人假借改革之名,行贪污受贿之实,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破坏了改革的持续性和公正性。

  概括地说,改革程序的不完善表现在:一是改革的过程缺乏公开、透明;二是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决议缺乏公众或利益相关人的参与,甚至拒绝和排斥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参与;三是改革缺乏有效的、全面的监督。从一定程度上说,程序上的不完善为改革的失败埋下了祸根,而且这样的改革失败很难为社会所宽容和原谅。

  每一项改革都意味着巨大风险,“为改革立法”,这本身就是一种改革和创新,值得肯定。但是,在笔者看来,鼓励改革创新的当务之急不在于宽容改革的失败,而在于完善改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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