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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1:44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0号国务院令,发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目的是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等六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了这些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条例强调,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一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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