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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失败者将予宽容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2:26 新闻晨报

  □曾妮

  据南方日报报道,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深圳市制定《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用刚性的法规规范改
革创新,确保持续改革创新的动力,这在国内还是首创。

  《条例(草案)》将“改革创新”界定为体制改革创新,其范围包括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司法工作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现行体制改革创新的各个方面。该《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性,对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身利益的改革创新,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明确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须举行听证会。

  《条例(草案)》还制定了改革创新的激励和保障措施,有奖有罚。其中规定,市政府设立深圳市改革创新奖项,对在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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