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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鼓励改革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2:35 北京晨报

  程序符合规定、未牟私恶意串通,创新失败可免责

  晨报深圳专讯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用刚性的法规规范改革创新,确保持续改革创新的动力,这在国
内还是首创。

  《条例(草案)》规定,改革创新涉及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修改法规、规章,然后发布有关改革创新决定。另外,市政府设立深圳市改革创新奖项,对在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可以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南方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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