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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上无警示撞伤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2:3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超市玻璃门无明显警示标志,刘先生撞到门上,致脸部留下伤疤。近日,怀柔区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045元。

  2005年4月8日,刘先生到北京隆鑫盛超市购物,由于超市玻璃门上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原告进入超市时撞到了玻璃门上。后经诊断,判定其面部将留下永久疤痕。刘先生以玻璃门无明显警示标志,超市未尽到提示安全注意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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