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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股 能买不能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2:35 北京晨报

  公司效益不佳,员工要求“撤资”,法院终审判定——

  晨报讯(记者 颜斐)为索还出资股,曹先生、孙先生将原单位某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在确认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性质后,终审驳回曹先生、孙先生的起诉。

  原告曹先生、孙先生等人原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1993年底,该股份有限公司欲成立上市股份公司时,公司职工可以购买“内部职工股”,每股本金1.5元。曹先生、孙先生购买了共计7000多元内部职工股。后该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股票未上市,曹先生、孙先生陆续调离该股份有限公司。现曹先生、孙先生认为,1993年职工所交纳的款项性质并不属于购买股票而是集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该股份有限公司退回集资款并给付这些年来的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以曹先生、孙先生的出资属于购买股票,而股票不能由公司收购为由,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1993年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颁布实施,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依据当时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就是在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产物。内部职工股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发行的股份,其性质应属于股票。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股票是不能退还、也不能由公司收购。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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