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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中严格党纪责任追究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3:16 深圳商报

  中共深圳市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中严格党纪责任追究的意见

  (2005年11月18日中共深圳市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
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的落实,市纪委第二次全会就进一步严明纪律,严格党纪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党纪责任追究的目的

  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市第四次党代会确定的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要高度重视,通过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以严格党纪责任追究体现“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的力度。

  严格党纪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的关键环节,目的是为了提高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既教又诛的原则,以责任追究为抓手,以纪律约束为保证,不断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威慑力,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提供纪律保证。

  二、突出党纪责任追究的重点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党纪责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执纪必严,保证“责任风暴”、“治庸计划”落到实处。重点追究以下行为:

  (一)重大责任事故

  有以下行为,并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及施工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在管辖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者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二)失职、渎职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挪用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四)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

  (五)表现庸碌、履职不力

  长期不能改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被动局面的;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政策和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不愿触及矛盾,对存在问题不主动解决的;群众评议或履职考评不合格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及包庇、纵容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的。

  上述行为凡构成严重违纪,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处分的,要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并视情况,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作出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三、实施党纪责任追究的措施

  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各区、各单位的“第一把手”,是“责任风暴”、“治庸计划”的第一责任人,要敢抓敢管,敢于追究。分管领导对分管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区、各单位要制定主体明确、层级清晰、职责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专门监督机关作用,必要时,可直接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拓宽监督渠道。要鼓励、保护群众署实名举报,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坚决追究;对通风报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要给予处分。要发挥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审计建议书及移送处理书依法、及时办理,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关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凡是本级、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所属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必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上一级报告。对隐瞒真实情况,知情不报,有责不究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或者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实行“一案双查”制。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事故、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追究其直接责任,又要按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区分责任追究的界限。要把握政策,正确区分无责与有责、轻责与重责、违纪与违法的界限,支持和鼓励各级领导干部敢抓、敢管。对于因大胆改革、勇于创新而出现失误的,要给予保护;对于因敢抓、敢管而受到诬告的,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并严肃查处诬告者;对那些不敢抓、不敢管、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不予追究责任。通过正确区分责任追究界限,在全市大力营造一种保护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有责必究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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