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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激励创新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3:53 山西晚报

  本报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条例(草案)》制定了改革创新的激励和保障措施,有奖有罚。只要改革创新方
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南方日报》供稿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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