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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疫不报可处5000元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4: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国务院发布并生效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部门、企业及个人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瞒报谎报迟报等6类行为,或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的,《条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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