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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名优 全行业可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4: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杨在文 实习记者 李凌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等4部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相关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知名。征求
意见稿还规定,在特定区域市场内仿冒该区域的知名商品,也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征求意见稿第32条规定,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当受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个经营者时,任何直接受损害的经营者均可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比如不是上海生产的毛衣,贴上“产地上海”,上海的毛衣企业就可以告你。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法院除可判决侵权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工具等民事制裁决定。但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法院不再制裁。

  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证明被告侵权,原告除举证自己商业秘密成立外,只需举出两方面证据。一是,证明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实质相同的商业秘密。二是,被告接触或有条件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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