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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4年的人还能签订契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5:57 今日早报

  通讯员金建明朱元元本报驻绍兴记者张明星

  早报讯1968年去世的老人竟能在1972年签订契约。绍兴人谢某凭着这份假契约,骗取法院信任,将市民潘某一套祖宅的所有权判给了自己。昨天,记者从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为当事人潘某及时讨回了一个公道。法院也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判决。潘某的亲属为此从上海打电话到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连声对办案的检
察官表示感谢。

  假造契约“忽悠”了法院

  谢某的岳母王某早在1948年起就租住了位于绍兴市区潘某的一座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房屋,而后,由谢某夫妇入住该房屋,从1965年至1980年,谢某与其岳母就以每月1.5元的价钱向潘某的儿子交纳该房租金。从1981年起,潘某的儿子要求谢某腾退该房屋,但一直都没有结果。直到2004年,70多岁的谢某以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为自己所有,谢某为证明其岳母王某当年向潘某承租的房屋属典屋,特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署期为1972年5月15日潘与王签订的《典契合约》,该契约载明:潘某将讼争房屋出典给王某,典价870元,典期3年。一审法院采信了该份证据,并认为现典期届满已逾20余年,出典人至今未回赎,于是确认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谢某所有。

  检察官查出死亡确切时间

  潘某的亲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出申诉,他们明确表示潘某在生前从未与王某签订过这份契约,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后,觉得这个案子中疑点颇多,考虑到谢某可能会很快就拿这份生效的法院判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申诉人的权益也可能会受到侵犯,于是民行科的检察官迅速赶往绍兴市房屋管理处,而正如检察官所预料的一样,谢某已在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检察官立即向房屋管理处产权科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该案的情况,了解这一情况后,房屋管理处暂时搁置了谢某的过户手续。另一方面,检察官又立马赴上海调取潘某的户籍证明,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户籍证明,潘某早就于1968年死亡。

  发回重审尘埃落定

  既然潘某已于1968年死亡,怎么还可能于1972年与王某签订《典契合约》呢?检察官随后将这份起着关键作用的契约送往司法部门申请鉴定,果然,经鉴定,该份契约属伪造。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遂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后获得支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再审。近日,法院经再审后作出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谢某的起诉。至此,这桩由虚假契约引出的房屋确权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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