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 4小时上报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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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6: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国务院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将被严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0号国务院令,发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疫情4小时内报到国务院
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瞒报谎报迟报将被问责 条例对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等六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了这些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所公布的六类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哄抬物价者将受严惩 条例强调,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发病不报罚款5000元 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