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新闻报料没有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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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6: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提供新闻线索是否构成侵犯商家名誉权?锦江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属正常舆论监督,商家诉讼主张被法院驳回。 原告朱某是某家具厂负责人,被告廖某夫妇今年4月1日在成都某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张玻璃餐桌,后餐桌玻璃爆炸,遂向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经调解,商家与消费者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法庭上,原告称廖某夫妇在无任何根据的前提下,捏造事实,诋毁商家名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者廖某夫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廖某夫妇辩称,原告方送来的玻璃餐桌及餐椅无任何产品标识,餐桌玻璃突然爆炸是事实。消费者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接受记者采访并如实陈述是公民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是正常舆论监督,消费者廖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