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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早辩护更可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7:11 大众网-齐鲁晚报

  一个杀人嫌犯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即使他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此时律师也只能“爱莫能助”,因为只有在审判阶段他才有资格请律师。但从下月起,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能请律师了。

  专家指出,能否真正维护受援人的权益,律师对案件介入的早晚有时起到关键作用。据了解,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起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即人民法
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没有请律师的,法院要告知被告人可以请律师。在必要的时候,法院也会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不少曾经提供过法律援助的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其实是对辩护律师的“歧视”,由于对案件介入时间太晚,律师很难全面了解案情,因此不利于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而新的法援改革改变了这种状况,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就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也就是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起点提前到侦查阶段。

  对此,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张敏认为,在刑事法律援助中,援助律师介入提前,就有充分的时间调查取证,了解当事人的过去,了解他涉案的原因,因此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从而保证了援助案件的质量,避免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如何保障援助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呢?省法律援助中心于荣双主任表示,我省将把保证措施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责任,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上的反馈报告制度,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资源,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保障机制,对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作一个评价,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本报记者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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