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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诊所内挂瓶点滴 女童殒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7:26 北方晨报

  拿着女儿薇薇(化名)的照片,妈妈仍止不住眼泪。妈妈仍不能相信,那么活泼的女儿就因为那一瓶没有滴完的“先锋必”而失去生命。

  在女儿离去的这一年多来,薇薇妈妈一直想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她把为女儿治病的诊所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诊所赔偿1.6万元,薇薇妈妈不能接受,遂上诉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今,薇薇妈妈在等待着二审法院的开庭。

  薇薇的妈妈王女士说,2004年6月5日,6岁的女儿早上起床后有点咳嗽,她给孩子服了甘草片。7日上午8时许,见女儿仍不好,她带着女儿去一家私人诊所诊治。诊所的刘医生给薇薇听完诊后,认为是孩子气管不好,建议打针治疗。8时40分许,未做试敏,刘医生给薇薇静脉滴注了先锋必?穴头孢哌酮钠?雪,注射不久后,薇薇说有点难受,她赶紧叫来医生,医生将点滴拔掉,并给孩子肌注抗过敏药。此时孩子嘴唇发青,小便失禁。她马上将孩子送到了附近的一家市级医院。30分钟后,抢救无效,薇薇停止了呼吸。

  同年8月初,王女士认为诊所违反诊疗规范,在用药前没有对女儿进行必要的皮试,致使女儿发生过敏反应,在发生过敏性休克后,没有实施积极的抢救,以医疗侵权损害为由将诊所告上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经中国医科大学对薇薇的尸体进行鉴定,结论为薇薇系“静脉滴注药物后发生药物过敏,导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诊所认为,患者薇薇死亡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方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病例在医疗行为中,就诊正确,用药合理,用量适宜,治疗得当,符合诊疗常规”。先锋必生产厂家“生产的注射头孢哌酮钠说明书上没有明确说明用药前必须做试敏。”

  “2004年9月22日,辽阳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都承认患者曾经有过用头孢哌酮钠史,说明无过敏史。”根据鉴定意见书中的违规和不足,法院认为被告负有一定责任,赔偿的范围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薇薇16304.55元。

  2005年10月8日,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下来了,王女士认为女儿的死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不应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女儿的死有因果关系,于是向市中法提出上诉。

  记者从卫生部门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规定先锋类药必须做试敏,使用说明书上也只有“对头孢菌素类过敏及青霉素过敏休克和即刻反应者禁用本品”的字样。

  本报记者 兰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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