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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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7:26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0号国务院令,发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这个条例目的是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严格规定疫情报告时间 条例对疫情报告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严惩瞒报谎报迟报 条例对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等六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了这些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六类行为是: ———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采取预控措施的; ———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拒绝疫情监测罚款5000元 条例明确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