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退休人员党员的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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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7:4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陈涛)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需转移到社区。为加强社区对退休人员党员的管理,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劳厅近日出台了《海南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以社区为载体,不断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逐步将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单位中剥离出来,为广大离退休人
试行的《办法》明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将其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退休后,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办法》规定,本着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可就近划片在社区成立退休人员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办法》要求,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可采取财政出一点,党费中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等办法予以解决,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