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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负责人就《证券法》修订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7:55 宁夏日报

  10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法”)。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证监局负责人就《证券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接受了本报专访。

  记者:这次《证券法》修改,适逢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整和转型,因而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请您首先介绍一下修改《证券法》的必要性?

  负责人:修改前的《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对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是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是在我们经济转轨时期发展起来的市场,市场在初期的制度设计上,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约束,在一些基本制度的建设上有很多的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总结10多年来市场规范和发展的经验,修改《证券法》,应该讲是十分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证《券法修》订前后在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的差异。

  负责人:限于当初特定的历史背景,修改前的《证券法》在指导思想上带有比较浓厚的管制与干预色彩。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

  记者:请介绍一下新法对市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怎样的规定?

  负责人:这几年来,社会和市场普遍关注的热点集中在五个问题:

  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新法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就为稳步实施综合化经营,留下法律空间。

  关于现货交易的问题。新法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新法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就为积极、稳妥地推出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留下了法律空间。

  关于融资融券的问题。由于“融资融券”既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在严格监管条件下,稳步组织实施,因此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关于国企炒股的问题。在这次修订征求意见中,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的要求,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记者:请您谈谈新法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和要求?

  负责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通过规范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新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新法分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新法在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新法规定“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在任职前要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三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新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四是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记者:新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负责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这点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各个方面都有体现。这次《证券法》修订,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此外,新法明确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法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一定的准司法权,如冻结、查封银行账户、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等,作为宁夏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请你谈谈新法的规定将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什么变化?

  负责人:鉴于证监会被赋予的职能和手段还不足以对市场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进行有力的查处,影响市场的规范发展。新法参考国外经验,在明确国务院证监机构八项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措施: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可“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当然,监管部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必须接受制约和监督,包括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责和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依法制定的监管规章制度以及对案的处理应当是公开的;必须依法行使调查权、查封权等等。

  记者:最后请您谈谈新法的实施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负责人:修改后的《证券法》是在全面总结以往市场发展、规范、监管经验教训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既有较好的适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我国资本市场而言是一个长期利好。它不仅为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框架,而且《证券法》的修订对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将发挥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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