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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宣传贯彻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9:10 桂龙新闻网

  女性面临就业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时,有了更有力的“保护神”:11月20日,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司法厅等部门,在首府朝阳广场举行广西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系列活动启动仪式,为广西妇女维权奏响新强音。

  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妇女人权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次修改全面总结了10多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

  尤为可贵的是,该法在总则部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了法律,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突出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对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

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作出新的规定。

  新法还赋予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利,以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荐女干部的权利,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案件、揭露和批评侵害妇女群体利益案件的权利等。同时,新法规定妇联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的义务、支持受害妇女诉讼的义务等。

  来源:南国早报选稿:见习编辑叶焱焱作者:石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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