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疫情不报可处5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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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1: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0号国务院令,发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
条例强调,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等6类行为,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在此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