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本市就业已达3000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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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4:14 首都之窗 | |||||||||
在本市就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已达三千余人。这是日前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的。不久前,劳动保障部出台了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就贯彻落实《规定》做出了操作性具体规定,该《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执行。
新《规定》主要在哪些方面产生了变化,对他们的就业到底有哪些影响……就一些在京就业的台、港、澳居民关心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的有关人士做了详细解答。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有关人士介绍说,制定出台《规定》主要是从维护台湾居民、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人员的管理角度出发的。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较,新颁布的《规定》主要体现出“一个调整、一个保留、三个放宽、四个简化、两个增加”的特点。 “一个调整”:对台、港、澳人员重新界定 修改前:为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 修改后:对台、港、澳人员进行了重新界定,即:台、港、澳人员是指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一个保留”: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仍实行就业许可制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仍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 “三个放宽”:放宽了内地就业台港澳人员范围;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岗位条件 一是放宽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范围。 修改前:仅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修改后:增加了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以及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是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修改前:要求“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修改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是,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新规定中取消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这个条件。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人员在大陆高校毕业后,就可以直接在大陆就业。其他台、港、澳人员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三是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岗位条件。 修改前:原规定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条件中,包括“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修改后:新规定中取消了上述两个条件,不再限制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根据新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港澳人员,扩大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空间。 “四个简化”:简化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手续 一是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使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到所在的地(市)级劳动保障局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 二是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作的时限。对用人单位为10个工作日;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人员为5个工作日。 三是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续签合同前要申请办理延长就业手续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因任职期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歇停业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变更用人单位的,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是取消了就业证年检的规定。 “两个增加”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为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 另据了解,新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取消了针对个人的处罚条款,将处罚主体确定为用人单位,对未办就业证、备案手续以及注销手续的用人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