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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胡耀邦主持下起草精神文明决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8:29 《财经》杂志

  精神文明决议中关于修改“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提法和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论述道德建设的由来和过程

  在耀邦主持下起草精神文明决议

  □龚育之/文

  在胡耀邦同志主持下的中央文件起草工作,我参加过几次。十一届六中全会历史决议一次,十二大报告一次,十二届三中全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次,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次,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一次。前面四次,同胡耀邦同志有接触,不算多。后面这一次,接触就比较多一些了。

  这个决议,是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全面的纲领性的文件。在这个决议里,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这个决议强调:用共同理想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大国家。“为了实现这个共同理想,一切有利于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积极思想和精神,都应当加以尊重、保护和发扬。这样,才能在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真正克服长期造成严重危害的狭隘观点,使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员,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国内同胞和国外侨胞,总之,使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都紧密地团结起来,积极地行动起来,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这是何等宽广博大的胸怀,而同貌似激进其实极其狭隘的宗派观点有天渊之别。

  这个决议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的那一节里,有一个鲜明而意义深远的论述:“在人类历史上,在新兴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形成民主和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的这些观念,又同它们有原则的区别”;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作了最扼要而深刻的概括:“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

  这个决议专有一节讲马克思主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只有从实际出发,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勇于突破那些已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或不适合变化了的情况的判断和结论,而不是用僵化观念来裁判生活,马克思主义才能随着生活前进并指导生活前进。这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又是发展马克思主义,两者统一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之中。离开实践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创造的观点,就谈不上坚持马克思主义。”这同后来与时俱进的概括,可以说是相续相通。

  在精神文明决议起草过程中,如何对待“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提法,的确费了很多的斟酌和周折。

  1985年12月17日的最初的提纲,曾经考虑同十二大“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提法相衔接,用过“以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为核心”的提法。同时强调指出:“现阶段的道德是从建设社会主义的利益中引伸出来的”;“要冲破那种把一大二公和绝对平均主义误认为社会主义的僵化观念,建立起适应新时期社会变革的新的道德观念(正确对待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竞争与互助等)。这样才能使理想、道德推动和引导改革、开放、建设,而不是两股劲、两张皮。”

  到1986年1月26日形成一个比“提纲”进一步的“要点”,就没有再提“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在“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上费了许多笔墨,说:“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但是,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在经常的大量的日常经济生活中,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个人劳动成果、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原则”;“把‘铁饭碗’、平均主义当做社会主义道德,用以反对改革,都是完全错误的。”

  在胡耀邦批印的提请中央书记处审议的1986年8月3日稿中,同1月26日“要点”以后的历次稿一样,都没有再提“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而是说:“我们党的最高理想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革命运动,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各自的现实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是我们现阶段的目标”;从而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改革相适应。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内……”这里省略的文字,基本上就是后来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起头的那段文字。

  到胡耀邦批印的1986年8月13日提请政治局审议稿中,重申了十二大报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的提法(略去“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同时说了我们党的最高理想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还在道德建设的部分说:“我们社会的先进分子,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了共产主义理想,站在时代潮流前面,努力奋斗,勇于献身,这种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共产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尤其要坚定不移地身体力行。同时,先进性的要求必须同群众性、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这样的社会主义道德才能连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形成凝聚亿万人民的强大精神力量。既然我们是处在社会主义阶段,既然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内……”

  1986年9月17日胡耀邦批印的提请中央政治局审议的决议草案中,又加上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两个“既然”也改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要实行按劳分配,发展商品经济和竞争;在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内,还要……”。这里的“在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就是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

  中央全会经过讨论之后,把“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改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而且……”。

  这就是精神文明决议中关于修改“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提法和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论述道德建设的由来和过程。

  2004年出版的《邓小平年谱》中,新公布了一条材料: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阅胡耀邦、赵 紫 阳就精神文明决议起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作出批示:“耀邦、紫阳同志的意见很对。”胡耀邦、赵 紫 阳在意见中说:同意起草小组意见,这次精神文明决议不用十二大报告“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提法,因为讨论中理解极不一致,“为核心”说法,确实不怎么确切,执行起来必然会发生很多矛盾。我们今天自然不能把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作为全体人民的行为规范。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在全会后从容讨论。

  我当时知道胡写信和邓同意这件事,但没有见过邓的批语的原件。这次从《邓小平年谱》中才见到邓的批语,而原信内容,《年谱》所述可能只是个摘要。

  当时之所以要给邓小平写这样一封信,当然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已经达到相当尖锐的程度。已经提出不再用十二大报告中已有的“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提法,是不是背离十二大报告、从十二大报告倒退的问题。这当然是一个原则问题,不可以含糊过去。

  我看到的这封信的这一稿,不知道是不是送给邓小平的最后定稿。这封信于9 月14日晚送邓小平,第二天上午9点邓小平办公室即告知了小平那个批示。第三天即16日上午,小平办公室又告:小平同志又看了一遍耀邦、紫阳给常委的信,说:“还是照他们两位的意见办。”

  9月17日上午,即政治局扩大会议即将讨论并通过《决议》(草案)、提请十二届六中全会审议之前,胡耀邦特地去向邓小平汇报请示。胡耀邦回来后,向起草组同志谈到他同邓小平谈话的情况。他对邓小平说:看来讨论中有同志要挑起争论,坚持自己的意见。邓小平说:不要紧,实在要挑明就挑明,就让他挑开。最后还是以表决的办法解决问题。打的是我的牌子,总的倾向是要把我们拉向“左”。这个不行。那么一改,会使人感到我们的政策又变了。现行的路线不能动摇,我最近讲过多次,我们的政策还要放。邓小平还说:我们要注意,保持我们的政治稳定,不要由于粗心大意,使整个局势再发生新的动乱。“左”的右的干扰都不理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该怎么干就怎么干。

  胡耀邦的情绪显然非常高兴。他感慨系之地说:我是“左”右夹攻啊!我们党要讲是非,不讲关系、看脸色。讲关系,看脸色,我们党还有危机。弄清是非,团结同志,不打棍子,不重复毛主席晚年的错误。我们受“左”的干扰,也受右的干扰,“左”激起一些人往右走,右激起一些人往“左”走。我们没有上当,步履艰难。为党的事业嘛,兢兢业业,有什么不得了!

  胡、赵的信得到邓的同意,胡和邓又做了这样一番谈话,对起草过程中的这一大争论,就好下决心了。

  接着,胡耀邦要求起草一个关于在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文件修改中对这些意见的考虑的《简要说明》。其中说:有的同志主张沿用十二大关于“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提法,这次修改,没有接受这个意见。理由是:(1)共产主义思想的含义,在不同的范畴中可以做不同的解释,“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提法,容易引起误解。用共产主义思想作为全民范围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同我们党的现行政策,特别是经济改革和经济政策不吻合,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产生许多纠缠不清的问题。要求全国不同的阶层和人群都以共产主义思想对待精神文明,事实上办不到,在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容易助长许多错误倾向的发生。这个提法使台、港和华侨广大爱国人士难以理解,增加不必要的疑虑,对统一祖国反而不利。(2)不再沿用这个提法,丝毫也没有隐瞒或降低我们党的最高纲领。(3)由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对上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没有提出的问题加以提出,对某些经实践检验证明不妥的提法加以修改或不再沿用,这种情况在我党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这次不再沿用“为核心”的提法,也是可以的。正如小平同志一九七九年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所指出:“不能说一种提法一经党的代表大会通过,就不能对它的正确性作任何讨论”;“党的历届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下届代表大会之前,中央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得不做出必要的修改,是常有的事。”

  根据这个说明做了修改的决议稿,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又交十二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这样一个重大的提法变化,就经中央全会通过而成为中央的正式意见了。-

  作者为中共党史学会理事长、原中央党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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