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防控纳入法治轨道 高官解读疫情应急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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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9:1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贾靖峰)就二十日发布实施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及农业部高官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禽流感防控开始纳入法治轨道。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及兽医部门有关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条例》确立了疫情防控的三项制度。
一是应急准备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兽医部门则须制定预案实施方案,建立物资储备,做好疫苗、药品、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并建立应急预备队。 二是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有关的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发现重大疫情后,县市级机构应在二小时内报告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应在四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卫生部门、兽医主管等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 三是应急处理制度。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启动紧急预案,加强基层群防群控,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知识。 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则表示,实施《条例》主要应建立完善行政管理、应急队伍、技术支持三大防控体系。 他认为,首先要建立重大疫情通报制度;其次,对重大疫情要早报告,早处理,对迟报、瞒报行为要严肃处理;第三,防控疫情离不开防疫技术的支持,要加快新型、高效疫苗的研制;第四,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完善边境、疫区的设备条件;第五,加强防疫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兽医体制建设,提高兽医队伍素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