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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退钱有了统一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1:37 东南快报

  本报讯今后,福州市学生转学或退学而出现的退费问题,将有统一的标准可依。昨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福州市就中小学退费问题出台暂行规定,规定首次涉及民办学校。

  代办费

  学生毕业离校前结清

  按规定,学校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应严格按收费文件进行,按学期收费的,不得跨学期预收;按学年收费的,不得跨学年预收。

  收取代办费时,学校应该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对代办项目收费,学校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年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而补发证、卡的,学校可按成本进行收费。

  学费

  未入读的退费90%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或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㈠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的90%予以清退;㈡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的80%予以清退;㈢按学期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不予清退;㈣按学年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的50%予以清退;㈤按学年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㈥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择校费

  退费分六个标准

  公办学校借读费上缴财政专户后,财政要按一定比例统筹。因此,借读费退费要先按所收金额扣除财政统筹后再按入学时限清退。

  对于普高择校生三年一次性交纳择校费的退费问题分六个标准:㈠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的90%予以清退;㈡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的80%予以清退;㈢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年的,按收费的2/3予以清退;㈣缴费后入读超过一年至二年的,按收费的1/3予以清退;㈤缴费后入读超过二年的,不予清退;㈥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解读

  民办学校学生的福音

  对于这一规定的出台,福州市教育部门有关人士分析说,这一政策对于学生尤其是民办学校的学生是一大福音。

  据了解,民办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一直是个难题,因为目前我省对此没有具体规定该以什么标准清退学费。教育部门在处理这方面的投诉时,也是苦恼于无章可循,对于如何退学费,一般是由家长和学校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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