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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不认账 11万货款险些泡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1:5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郑建彬/通讯员/杨鸿/许伟功

  本报讯卖给对方11万多元的货物,而公司的授权代表竟然在本应由对方签名的“提货人”一栏,签着自己的名字,结果对方不认账,导致货款收不回而引起诉讼。

  此案中,原告是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富成公司),去年1月31日,该公
司与被告闽清食达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食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福州富成公司称,去年2月至今年5月,该公司陆续向食达公司供货,对方却拖欠11万多元货款。

  庭审中,作为关键证据的提货发票上,本来应该是买家签名的“提货人”一栏上,却是由富成公司的授权代表签名。而食达公司则称,由于提货发票上的签名不是该公司签的,无法证明原告提货的数量和欠款数额。

  富成公司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写给原告的“味精货款情况及计划”的传真件。法庭对该份传真件的效力予以认可。所以判决食达公司支付11万多元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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