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不认账 11万货款险些泡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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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1:58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郑建彬/通讯员/杨鸿/许伟功 本报讯卖给对方11万多元的货物,而公司的授权代表竟然在本应由对方签名的“提货人”一栏,签着自己的名字,结果对方不认账,导致货款收不回而引起诉讼。 此案中,原告是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富成公司),去年1月31日,该公
庭审中,作为关键证据的提货发票上,本来应该是买家签名的“提货人”一栏上,却是由富成公司的授权代表签名。而食达公司则称,由于提货发票上的签名不是该公司签的,无法证明原告提货的数量和欠款数额。 富成公司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写给原告的“味精货款情况及计划”的传真件。法庭对该份传真件的效力予以认可。所以判决食达公司支付11万多元货款及利息。 | |||||||||